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宥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宥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宥心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05/31│106/11/10│├────────┼──────────┼──────────┤│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速偵│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10號│第208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597│107年度竹簡字第60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24日│107年10月1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597│107年度竹簡字第609號││判決││號│││├────┼──────────┼──────────┤││判決│106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229號(執行完畢)│第631號(尚未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