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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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義雄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張藝騰 律師 陳宏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詹義雄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義雄,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2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案目前本案尚在審理程序,本院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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