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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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代理人 劉瑜惠 債務人 曹新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曹新鋕計有貳萬貳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