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莊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被告應給付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之數額各為多少)。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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