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賴明憲
許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日盛嘗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段1022、1026、997、1359、999、1358、1004、1006、102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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