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4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黃芷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584元,及其中新臺幣818元自民國
10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7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399元自民國10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70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萬7,588元自民國
10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