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0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6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 相對人凱億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佳銘 相對人 張錦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