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00號上訴人即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105年度建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1,685,720元,及自10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61,68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