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王家琳 (即 許月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E000000011000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E000000011000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0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74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950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850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620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420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720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1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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