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6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安│有期徒│97.6.30│本院97年度│97.12.24│均同左│98.1.26││││全駕駛│刑6月││交簡上字第│││││││致交通│,如易││268號│││││││危險罪│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違背安│有期徒│97.10.12│本院98年度│98.5.13│均同左│98.6.10││││全駕駛│刑8月││交易字第19│││││││致交通│││號│││││││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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