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肆筆總計新台幣(下同)1,575,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99年2月14日,並以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屆期未完全清償,計尚欠本金1,029,59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秀水鄉│金興││0000-0000│建│00│01│63.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5│彰化縣秀水鄉番│彰化縣秀水鄉金│鋼筋混凝土造2│1層:49.39;2層:65.20│屋頂突出物│全部│││││花路196號│興段0000-0000│層│;騎樓:14.32;合計:1│:6.12│││││││地號││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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