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晏晨 債務人 藍玉蘭 債務人 朱志達
一、債務人藍玉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人若對債務人藍玉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志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藍玉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藍玉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志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