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複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林錫凱~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