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克(MUHAMMADFAQI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相對人「MUHAMMADFAQIH」與本票所載之發票人「M.FAKi」是否為同一人?如是,請提出足資辨識並證明之身分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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