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年息│├──┼─────────┼──────┼──────┼────────┼───┤│001│ 蔡文進 、 林莉智 │85年6月14日│未載│4,000,000元│9.68%│├──┼─────────┼──────┼──────┼────────┼───┤│002│瑞芙興業有限公司、│81年6月15日│未載│8,000,000元│10.5%│││ 高尊德 、 高穗 、 陳聯 │││││││阮、 高漢德 │││││├──┼─────────┼──────┼──────┼────────┼───┤│003│ 林明德 、 黃可依 │90年1月30日│90年3月21日│9,000,000元│8.47%│├──┼─────────┼──────┼──────┼────────┼───┤│004│ 陳秋溝 │92年9月2日│未載│7,200,000元│2.52%│├──┼─────────┼──────┼──────┼────────┼───┤│005│ 林振隆 、 詹丙妃 、林│89年2月10日│未載│3,500,000元│8.95%│││ 新正 │││││├──┼─────────┼──────┼──────┼────────┼───┤│006│ 鍾朝明 、 侯美華 │88年6月28日│92年4月6日│4,500,000元│6.05%│├──┼─────────┼──────┼──────┼────────┼───┤│007│九軍實業有限公司、│92年8月8日│93年1月13日│2,500,000元│7.76%│││ 李仁炬 、 朱瑞德 │││││├──┼─────────┼──────┼──────┼────────┼───┤│008│誼實產業有限公司、│85年1月11日│未載│250,000元│10.1%│││馬瑛、 陳秀珍 │││││├──┼─────────┼──────┼──────┼────────┼───┤│009│ 祥舜 投資股份有限公│90年8月28日│未載│8,000,000元│5.3%│││司、 施文科 、 施銘端 │││││├──┼─────────┼──────┼──────┼────────┼───┤│010│祥舜投資股份有限公│91年8月28日│未載│30,000,000元│5.3%│││司、施文科、施銘端│││││└──┴─────────┴──────┴──────┴────────┴───┘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