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再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抗告人 吳汶達 即受判決人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駁回再審聲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敍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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