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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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上訴人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許淵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