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另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93年度少連上更二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65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991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7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彭政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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