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6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6000元,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25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黃斯偉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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