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耀升 上訴人即被告 郭貞子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宏哲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04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5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許耀升與郭貞子為夫妻。郭貞子於民國96年7月間任職於高雄市○鎮區○○街○○號「優佳學校財團法人即高雄市私立優佳國民中學」(下稱優佳國中),於96年10月8日離職,郭貞子於任職期間,曾因優佳國中未以學校名義為其加入健保及簽到簿、電腦資料等問題,而與優佳國中時任總務主任之 郭秀勤 等人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郭貞子、許耀升明知優佳國中及郭秀勤並無如附表所示文字指摘及傳述之事,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聯絡,推由許耀升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前門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於如附表編號2至4所之時間在高雄市○○區○○街○○○號之住處,於如附表5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設備,以如附表所示之網路會員名稱及帳號,登入如附表所示之網頁,發表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優佳國中及郭秀勤名譽之不實文字,供不特定人得上網瀏覽以散布。嗣因優佳國中及郭秀勤在網路上發現,分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優佳國中及郭秀勤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為前開規定,再者,刑事訴訟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兼證人郭秀勤及證人 謝美麗 、 王貞琪 、 黃仲義 、 林秀美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後,再命其朗讀結文並具結後為陳述,此有卷內偵訊筆錄可證,核其製作筆錄過程,並無違法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應有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復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耀升、郭貞子、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一卷第190-192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認定
一、訊據被告許耀升固供承在高雄市○○區○○街○○○號住處之無線網路為其向中華電信申請,及[email protected].
net為其平日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等情;被告郭貞子則坦承於上開時、地曾任職優佳國中,並已於96年10月5日離職等情,惟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均辯稱:
沒有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云云。經查:
⒈被告郭貞子於96年7月13日與優佳國中簽署全職僱用合約,
並已於96年10月8日終止合約,此有僱用合約、被告郭貞子之英文書面聲明(偵五卷第15-20頁、第25頁)可按;而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692」、帳號「正義」之會員於96年10月11日18時17分,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發表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777」、帳號「 藍海 」之會員於96年10月23日2時29分,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回應主題「你不可不知的新竹忠信國中」,而發表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777」、帳號「藍海」之會員於96年10月23日2時33分,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回應主題「想詢問南部較優質的雙語學校」,而發表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雅虎奇摩暱稱「lilyman」之會員於96年10月24日3時3分29秒,在雅虎奇摩知識+網站,回應主題「想請問中南部較知名的私立雙語學校」,而發表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雅虎奇摩暱稱「lilyman」之會員於96年11月13日11時25分12秒,在雅虎奇摩知識+網站,回應主題「高雄私立優佳國中,辦學成效好嗎?」,而發表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等事實,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文字內容之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網頁列印資料(見偵一卷第17頁;偵二卷第4頁、第6-7頁)、如附表
4至5所示文字內容之雅虎奇摩知識+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見偵一卷第27-28頁、第30-31頁)附卷可稽。且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若非真實,已足以讓對此議題有興趣之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後形成優佳國中是一惡鬥嚴重學校及該校總務主任係好吃懶惰、狗腿人士等負面印象,又附表所示之文字雖未指名道姓指稱總務主任即係告訴人郭秀勤,然告訴人郭秀勤為當時之總務主任,除經告訴人郭秀勤證述在卷外(原審二卷第97頁),亦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故附表所示文字中所指之優佳國中總務主任顯可特定係指告訴人郭秀勤無疑,是該等文字所指摘及傳述之事,已足以毀損告訴人優佳國中及郭秀勤之名譽,亦堪認定。
⒉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777」之會員係於96年10月15
日凌晨1時59秒,以IP位址125.229.112.191所註冊,而IP位址125.229.112.191自96年10月14日23時1分5秒起迄96年10月15日凌晨2時44分30秒止,為用戶名稱「許耀升」所使用,申裝地址為被告2人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692」之會員,註冊時登載之信箱為被告許耀升所申請並使用之[email protected]
t.net;雅虎奇摩網站暱稱「lilyman」之會員,會員帳號係「abcabc317」,帳號「abcabc317」之會員係於96年10月24日凌晨2時55分,以IP位址125.229.97.193登入註冊,而IP位址125.229.97.193自96年10月24日凌晨1時19分30秒起迄同日凌晨3時47分59秒止,為用戶名稱「許耀升」所使用,申裝地址為被告2人在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已如上述,且該暱稱「lilyman」之會員係於96年10月24日3時3分29秒在雅虎奇摩知識+網站發表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該發表之時間該會員仍以前開IP位置125.229.97.193登入中之事實,此有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97年2月19日97全教資字第97085號函、97年3月14日97全教資字第97136號函(函文內所示註冊時間雖均記載為95年,惟與前一函文相較即可認定顯係誤載,應均為96年)、98年1月8日98全教資字第98012號函、中華電信IP位址125.229.112.191用戶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IP位址125.229.97.193用戶資料查詢結果、雅虎奇摩帳號暱稱「lilyman」之會員帳號及申用人資料、中華電信[email protected]用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見偵一卷第93頁、第98頁、第101頁、第107-108頁;偵三卷第81-81之1頁;偵五卷第98-99頁)在卷足憑,足認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692」之會員註冊時登載之信箱為被告許耀升所申請之[email protected],是該會員應與被告許耀升關係密切;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777」之會員,係以被告許耀升所申請且申裝地點為其住處之ADSL網路連線上網至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註冊為會員;雅虎奇摩網站暱稱「lilyman」之會員,係以被告許耀升所申請且申裝地點為其住處之ADSL網路連線上網至雅虎奇摩網站註冊為會員及發表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
⒊另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692」之會員於96年10月11
日16時50分註冊時之IP位址122.123.27.246,用戶名稱為耕元祥企業有限公司,申裝∕帳寄地址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然該處於98年10月31日前為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且於96年10月間已開業,營業時間為上午10時迄夜間24時止,前門門牌為高雄市○○區○○路○○○號,後門門牌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兩門牌為同一營業場所,向中華電信申請安裝之光世代網路無償提供茶坊消費者使用;而被告許耀升於96年10月及11月間係任職高雄市○○區○○路○○○○號6樓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擔任環科部業務工程師,工作內容為至客戶處拜訪客戶、交貨、報價、裝機、教育訓練、推廣業務,該公司每日上班時間為8時30分起,至17時30分止,並要求員工上下班需親自打卡,惟若業務因外勤未進公司可以工作日報回報當日外勤狀況,亦即若有至客戶處之外勤行程,可不須進公司打卡,甚至若當日早上進公司打卡後,有外勤行程亦可外出,故若因業務上有外勤行程而持續至下班時間,亦可不須再進公司打卡,而以工作日報回報即可。又該公司96年間之打卡單已銷毀,而被告許耀升96年10月11日被公司要求之事項為「客戶交貨及報價」,其主管認定之結果及考評為「完成 李長榮 化工、長春化工及臺灣氯乙烯交貨及報價」等情,有前開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97年2月19日97全教資字第9708
5號函、97年3月14日97全教資字第97136號函、98年1月
8日98全教資字第98012號函及中華電信IP位址122.123.27.246用戶資料查詢結果、100年11月4日耕元祥企業有限公司陳述函、100年11月10日今日儀器有限公司(100)第0000000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稽(見偵一卷第93頁、第96頁、第101頁;偵三卷第81-81之1頁;原審二卷第54頁、第56-59頁、第112頁),亦堪認定。從而,被告許耀升於96年10月及11月間既任職於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工程師,工作內容既須常至客戶處,雖該公司96年間之打卡單已銷毀,然被告許耀升當時所填寫工作日報之96年10月11日外勤狀況為「客戶交貨及報價」,是被告許耀升於96年10月11日已因有外勤行程可以在外自由活動,其於96年10月11日16時50分在耕元祥企業有限公司經營之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出現即非顯不可能,加以,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ID「28692」之會員,註冊時登載之信箱為被告許耀升所申請並使用之[email protected],業如前述,而該會員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內容,亦均與其妻即被告郭貞子離職之優佳國中有關,且96年10月11日被告郭貞子甫自優佳國中離職未久,又被告郭貞子於任職期間曾因優佳國中未以學校名義為其加入健保及簽到簿、電腦資料等問題,與優佳國中包括時任總務主任之告訴人郭秀勤等人發生爭執(詳如下述),再被告許耀升於原審坦承曾至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等情(見原審二卷第108頁),故該ID「28692」之會員應係被告許耀升利用耕讀園書香茶坊覺民店之免費網路連線至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所註冊,並隨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96年10月11日18時17分以ID「28692」會員,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發表附表1所示文字之事實,足堪認定。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雖未查得當時上網之IP位址,然因此部分亦係以雅虎奇摩網站暱稱「lilyman」之會員名義發表,而「lilyman」係以被告許耀升所申請且申裝地點為其住處之ADSL網路連線上網至雅虎奇摩網站註冊為會員,已如前述,再依附表編號5所示發表之時間96年11月13日11時25分12秒,因被告許耀升前開所述工作之特性,被告許耀升能於一般屬上班時間之11時25分上網發表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應亦可確認。況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內容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內容幾近相同,故可認與被告郭貞子有關,亦如前述,是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亦可認係被告許耀升所上網發表,已甚明確。
⒋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中雖均以互以證人身分均證稱:高雄市
○○區○○街○○○號住處尚有被告許耀升之父、母、弟、妹及被告2人之兩名小孩居住,家裡的電腦有數臺,除被告許耀升之父及被告2人4歲之小孩外,均會使用電腦上網等情(見原審二卷第25之1頁、第28頁、第30頁)。另被告許耀升又以證人身分證稱:住處是無線IP分享器,朋友或客人來都可以使用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6之1頁)。是以,縱使被告以外之家人,抑或至被告住處之朋友、客人可能得以被告許耀升申請之ADSL上網屬實,惟附表編號2至4所示文字發表之時間均為凌晨2、3時,附表編號5所示文字發表之時間則為夜間23時25分,理應可排除係來訪之朋友、客人所為,而被告住處之其餘家人如為發表附表編號2至5所示文字之人,亦須對優佳國中之狀況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始有可能PO文上網。況被告郭貞子已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不可能跟小姑、小叔講到優佳國中的事,伊跟婆婆只會聊學生的趣事,跟公公聊天都是公公在講等語(見原審二卷第31之1頁),故可排除附表編號2至4之文字,係同住之家人以被告許耀升上開所申請之ADSL上網發表附表編號2至4之文字,應可確認。再者,被告許耀升復於原審證稱:「(問:結婚後有無使用網路ADSL?)家裡有申辦,我家裡有從事電腦耗材買賣,公司與家裡共用同一帳號、設備」、「(問:你太太平常在家有上網習慣?)學校比較多」、「(問:你平常下班時間?晚上就寢時間?)做生意會比較晚,約是87~96年間做生意,96、97年後到今日儀器上班。做生意是在住家樓下店面,店關是晚上10點,做生意時就寢時間約晚上12、1點。到今日儀器上班後,約是晚上6點半下班,若有事情會拖一下,就寢時間約是晚上11~1點間」、「(問:96年10月間,你大約晚上6點半下班,就寢時間約是晚上11~
1點間?)是」、「(問:96年10月間,你太太幾點下班,就寢時間?)若沒加班,正常我下班時她就在家。大約都是晚上6、7點。我太太會比我早睡覺,但是她幾點睡我不清楚」、「(問:EMAIL帳號[email protected]是你所申請的EMAIL帳號?)對」、「(問:你有無實際使用這EMAIL帳號?)有」、「(問:郭貞子知道這EMAIL帳號?)應該會知道」、「(問:你有跟郭貞子以這EMAIL帳號聯絡過事情?)應該很少,印象中沒有。用SKYPE比較多」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5之1頁、第26之1至27之1頁);另被告郭貞子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問:當時你晚上都何時休息?)約晚上10時,小孩比較小,需要帶他們睡」、「(問:家中可上網的電腦放哪?)1樓、2樓都有。我知道我家是無線,有2、3台,是否共用帳號,我不清楚,因為網路東西我不懂」、「(問:印象中有沒有筆電?)應該有,印象中許耀升工作有在帶」、「(問:你們知道你先生EMAIL帳號?)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二卷第30之1-31之1頁),足認被告許耀升於96年10月間之作息比被告郭貞子晚睡,被告郭貞子對於電腦之操作未若被告許耀升熟稔,且被告郭貞子既否認知道被告許耀升之EMAIL帳號,對照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發表時間均為凌晨2、3時許,及若被告郭貞子未告知被告許耀升優佳國中內之附表所載之內容,則被告許耀升不可能知悉附表所示之事。況附表所示文字之內容,有諸多情節均與被告郭貞子在優佳國中之任職情形相仿,曾與優佳國中人事人員就遲到及投保之事發生爭執等(詳下述),更可認定附表編號2至4所示文字應係被告郭貞子告訴被告許耀升後,由被告許耀升伺機以回應他人主題之方式發表乙節,亦堪認定。
⒌另告訴人兼證人郭秀勤於原審證稱:附表所示之內容是96年
10月間學校董事長打電話告訴伊,董事長從網路搜尋到,伊才上網路上看,印象中當時郭貞子離職沒幾天,郭貞子在學校擔任國文兼教務處組長,當時教務處只有1個行政人員,郭貞子任職期間,一些行政工作都是伊指導,伊知道郭貞子有跟主辦人事之 李佳芠 爭吵過,因為郭貞子遲到的關係,伊有親眼看到郭貞子跟李佳芠對罵,郭貞子還甩簽到簿,郭貞子還跟人事反應過健保費,爭執為何無法以學校名義投保,學校有解釋因為辦理的手續還在公文往返,當時郭貞子要跟 顏秀蓉 一起離職,因為薪水跟電腦資料的問題,跟伊鬧的很不愉快,當時伊跟董事會報告,希望能平靜的讓她們離開,最後協調的結果,她們願意自動辭職,郭貞子週一辦離職前之週五,有將學校的電腦資料都刪除,伊請郭貞子恢復電腦資料,郭貞子週一時有請許耀升來處理,但還是沒能將電腦資料回復,週一時郭貞子要將簽到簿拿走,伊認為是公物不能拿走,郭貞子很生氣罵伊狗腿,還在餐廳踢垃圾桶很大聲等語(原審二卷第95-99頁),足認被告郭貞子於任職期間確實因優佳國中未以學校名義為其加入健保及簽到簿、電腦資料等問題,而與優佳國中包括時任總務主任之郭秀勤等人發生爭執,足見被告2人有因此心生不滿之共同為附表所示文字之事實,應可確認。
⒍附表所示文字指摘及傳述之事均非真實乙節,業據證人即優
佳國中第一屆家長會長謝美麗、證人即優佳國中護理師及秘書 王珍琪 、證人即優佳國中志工(郭秀勤之夫)黃仲義、證人即前優佳國中校長林秀美於偵查中;證人郭秀勤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四卷第49-56頁;偵五卷第29-31頁;原審二卷第96-97頁),足見附表所示文字所傳述之事均非真實。再者,前開僱用合約之約定內容包括被告郭貞子之職位、薪資、休假,董事會應於何時及如何支付薪資予被告郭貞子,何種情況會考量加薪等,並非僅約定受僱者之義務,亦未有第1個月扣半薪之約定,另被告郭貞子之薪資不包含勞健保費、退休金、存放金為新台幣(下同)38,000元或39,000元(合約記載38,000元,經被告郭貞子簽名之薪資條記載39,000元),包含勞健保費、退休金、存放金則為40,000多元等情,有前揭僱用合約書及被告郭貞子簽名之薪資條存卷可參(見偵五卷第15-20頁、第21-24頁),更可認定附表所示「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均非事實。又該合約尚約定被告郭貞子之薪資中包括3,500元之健保費,且被告郭貞子於96年8、9月均有自優佳國中領取3,500元健保費,於96年7月有自優佳國中領取1,750元健保費(被告郭貞子簽約日為96年7月13日)等情,亦有前開合約等資料佐證,對照證人郭秀勤於原審證稱:郭貞子到職時尚未立案,96年8月31日立案後,還要跟健保局辦一些行政手續,96年10初還在公文往返,立案之前有補貼員工讓員工自己投保等語(原審二卷第95頁),並參以高雄市政府確實於96年8月31日函覆優佳國中准予立案之情,亦有高雄市政府96年8月31日高市府教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見偵五卷第92頁),益證附表所示「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顯非事實。
⒎被告2人始終對於前開證據所能證明與渠2人之關連性未提
出合理之解釋,被告2人經原審以證人身分詰問後,被告許耀升僅證稱:「(問:你對於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網頁以帳號『藍海』〈會員ID28777〉發表如起訴書所載內容,會員ID28777,註冊日期96年10月15日,IP位址125.229.11
2.191,該IP位址經中華電信回覆,當時IP用戶名稱是你,有何意見?)沒意見」、「(問:你認為是你們家中誰使用?)若說IP位址是我們家,應該是從我們家出去的,只是不知道是誰來我們家」、「(問:你對於在全國教師會網頁註冊ID28692、註冊帳號正義,當時所留的註冊信箱,就是ja
[email protected],有何意見?)沒意見」、「(問:你認為會是誰去註冊會員資料,使用你的EMAIL帳號?)我不清楚」、「(問:你對於雅虎奇摩『lilyman』註冊時的IP125.229.97.193,經中華電信回覆當時的IP用戶名稱是你,有何意見?)沒意見」、「(問:有無想到是誰用你們家IP去註冊?)不清楚,96太久了」(見原審二卷卷第28之1-29頁)等語;被告郭貞子就此證稱:「(問:你對於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網頁以帳號『藍海』〈會員ID28777〉發表如起訴書所載內容,會員ID28777,註冊日期96年10月15日,IP位址125.229.112.191,該IP位址經中華電信回覆,當時IP用戶名稱是你先生,有何意見?)我不知道」、「(問:你認為會是誰以許耀升申請的ADSL申請帳號?)我不知道」、「(問:你對於在全國教師會網頁註冊ID28692、註冊帳號正義,當時所留的註冊信箱,就是jason.m2489@
msa.hinet.net,有何意見?)沒意見,我不曉得」、「(問:你認為會是誰去註冊會員資料,使用你先生的EMAIL帳號?)我真的不清楚」、「(問:你對於雅虎奇摩『lilyma
n』註冊時的IP125.229.97.193,經中華電信回覆當時的IP用戶名稱是你先生,有何意見?)沒意見」、「(問:有沒想到可能是誰在你家上網去申請lilyman帳號?)我不清楚」(見原審二卷第32頁)等語,均未提出合理之解釋。被告許耀升前於偵查中固曾辯稱:伊申請的中華電信是浮動IP,伊家的網路沒有鎖,家裡的人都可以上網使用,外面的人如果抓到伊家IP,也可以使用伊家IP登入網站云云(見偵三卷第77-78頁),惟於偵查中則另供稱:「(問:既然你是浮動IP,為何中華電信會查到你的IP位置?)我不曉得」、「(問:你們家的電腦有無異常的狀況?)沒有」、「(問:藍海及lilyman的IP都與你們家有關你有何意見?)我不曉得」、「(問:我是說你們家的電腦IP有被入侵過?)我不知道」、「(問:你們二位與優佳的利害關係這麼深,有誰會到你們家的附近抓你們家的IP,為你們發聲?)我不知道」等語(見偵三卷第130頁、偵四卷第17頁),足認當時被告許耀升住處申請之ADSL縱使為浮動IP,然前開IP位置於前開時間之用戶,如前所述,既為被告許耀升,然被告許耀升卻又未就此提出合理解釋,甚至主張遭入侵等情,始終消極迴避,足認被告2人之辯解,實不足採。故被告2人上訴意旨以被告許耀升當初所使用之IP位置是在開放空間,且未加密,不特定人均可使用云云,自難為有利被告2人之認定。
⒏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本件被告2人始終未就附表所示文字所指摘及傳述之內容是否真實,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為真實,而該等內容均非真實,已如前述,且被告許耀升於96年10月11日18時17分,以會員「正義」之名在全國教師會選聘服務網發表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後,接續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時間,利用回應「你不可不知的新竹忠信國中」、「想詢問南部較優質的雙語學校」、「想請問中南部較知名的私立雙語學校」、「高雄私立優佳國中,辦學成效好嗎?」等主題之機會,接續以引用方式發表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顯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而附表所示文字所指摘及傳述之事均非事實,且足以毀損告訴人優佳國中及郭秀勤之名譽,已如前述,被告
2人所為,已屬惡意攻訐,非屬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⒐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另以:上開網路之內容或為真實或為可
受公評之事項,應屬不罰云云(本院二卷11-14頁)。惟依附表編號1-5所示之內容,不但均屬不實事項,業據證人告訴人兼證人郭秀勤及證人謝美麗、王貞琪、黃仲義、林秀美已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證述如前,且在附表所示之內容以文字敘述「當時任職該校之總務主任(即 郭秀琴 )天天均到保健室睡覺」、「(學校)老鳥欺負菜鳥」、「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等具體指摘之內容及其他附表編號1-5所示之詞句,均已足以毀損郭秀琴及學校名譽,自難認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故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亦有未洽。
⒑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耀升、郭貞子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接連多次上網發表附表所示文字在相同或不同網站散布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又被告2人以毀損優佳國中及郭秀琴之名譽,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原審漏論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書雖漏載被告
2人如附表編號1至5之五所示之誹謗文字(即「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公訴意旨所載之其他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參、原審認被告許耀升、郭貞子2人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2人僅因被告郭貞子在優佳國中任職期間與郭秀勤在內之同事有所不快,即散布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至附表所示之網站,使對此議題有興趣而上網觀覽之不特定人形成優佳國中是一惡鬥嚴重學校及該校總務主任係好吃懶惰、狗腿人士等負面印象,對告訴人之名譽均影響甚鉅,損害非輕,且被告2人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具體情狀,分別各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許耀升、郭貞子2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白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內容│發表名義│發表時間│發表網站│├──┼──────────────────┼─────┼─────┼─────┤│1│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全國教師會│96年10月11│全國教師會│││市私立優佳國中│選聘服務網│日18時17分│選聘服務網│││看了正德的相關文章,也讓我鼓起了勇氣│會員ID「28│││││,說出內幕…│692」、會│││││一、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員帳號「正│││││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義」。│││││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二、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三、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四、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五、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公訴意漏論此部分)。││││││六、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七、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八、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九、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一、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二、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三、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十四、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2│像我之前,針對自己待過的學校列舉了以│全國教師會│96年10月23│同上│││下20多點,沒有一項是他們能反駁的,因│選聘服務網│日2時29分││││為句句屬實,結果也是被刪了~~納悶~~│會員ID「28│(回應主題││││引用之前的文章如下:│777」、會│「你不可不││││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員帳號「藍│知的新竹忠││││市私立優佳國中│海」。│信高中」)││││一、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二、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三、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四、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五、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公訴意旨漏論此部分)。││││││六、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七、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八、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九、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一、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二、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學校不利的││││││話。││││││十三、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十四、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3│說的沒錯!如下:│全國教師會│96年10月23│同上│││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選聘服務網│日2時33分││││市私立優佳國中│會員ID「28│(回應主題││││一、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777」、會│「想詢問南││││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員帳號「藍│部較優質的││││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海」。│雙語學校」││││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二、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三、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四、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五、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公訴意旨漏論此部分)。││││││六、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七、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八、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九、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一、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二、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三、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十四、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4│義大中小學還不錯,以教授的小孩居多,│雅虎奇摩會│96年10月24│雅虎奇摩知│││中部的普台國際中小學,辦的也有聲有色│員帳號「li│日3時3分29│識+網站│││,連教師都搶著到那邊當正式老師,至於│lyman」│秒(回應主││││有一所新成立的雙語學校在高雄市評價不││題「想請問││││太好,建議多比較。││中南部較知││││引用網路上的文章如下:││名的私立雙││││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語學校」)││││市私立優佳國中││││││││││││一、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二、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三、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四、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五、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公訴意旨漏論此部分)。││││││六、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七、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八、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九、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一、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二、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三、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十四、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5│一所新成立卻惡鬥嚴重的雙語學校~高雄│雅虎奇摩會│96年11月13│同上│││市私立優佳國中│員帳號「li│日11時25分│││││lyman」│12秒(回應││││一、學校的臺灣籍行政人員,位高權重,││主題「高雄││││而教師除了教學,還有吃重的行政工││市私立優佳││││作,不能偷懶,否則馬上有臺灣籍的││國中,辦學││││主任去告狀,讓你吃不完兜著走。││成效好嗎?││││二、老師再累都不能在辦公室睡覺,可是││」)││││總務主任卻天天到保健室睡覺好幾次││││││,每次至少一小時。││││││三、立案之前,把你當朋友(因為所有文││││││件都是臺灣籍的行政人員做出來的)││││││,立案之後,他們是老大,叫誰走,││││││誰就得走。││││││四、從到職到離職,3、4個月的時間沒││││││有幫任何職員投保勞健保,人事給的││││││理由是她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不幫你投保是合法的。││││││五、老鳥欺負菜鳥,只因為外籍人員挺她││││││們,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扣你一堆││││││帽子之後,請你走人,遣散費…門都││││││沒有(公訴意旨漏論此部分)。││││││六、他們通常會在老師(校長)離職後,││││││繼續批評那些人,不給好臉色。││││││七、暑假沒課,要求新老師每天來上班,││││││此外,整個暑假是在加班中渡過。││││││八、給的薪水比公立差多了,他們卻自認││││││為給你的薪水比你的行情還高。││││││九、契約中只講到你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第一個月先扣半薪,避免你繞跑││││││十、只要不配合行政的指示,馬上告到上││││││級,想自白,再扣你"強辯"的帽子││││││十一、學生轉學就必須有人下台負責。││││││十二、整天都有臺灣籍的狗腿人士跟著你││││││,避免你拿走任何學校的財產或說││││││出對學校不利的話。││││││十三、總務主任天天帶著老公來上班,Bo││││││ss不在,她比誰都早下班,Boss在││││││,兩夫妻就輪流在Boss辦公室前修││││││剪花木,洒水打掃││││││十四、任務交代下來,你就得做,沒人可││││││以問,因為唯一的老鳥(總務)只││││││會澆花、抱大腿,可以不做嗎?除││││││非你不要薪水。││││││十五、學校採軍事化教育(如同中東、緬││││││甸、孟加拉等落後國家一般)。││││││十六、特殊學生標籤化,無論他們怎麼做││││││都不對,不是遭白眼、就是被鎖在││││││教室外。││││││唉,總歸一句話,學生繳了那麼多錢,學││││││校卻是如此的沒制度,總務搞走校長,人││││││事搞走教師,秘書更是玩兩面手法的高等││││││生,只能說,外國人辛辛苦苦來臺灣創業││││││,臺灣人卻給了他們一個朦朧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