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六號
上訴人 孔建國 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魏耀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本件上訴人單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五千八百六十六元六角,未逾新台幣三十萬元,其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未達上開標準,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