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凃津 汝債務人 汪臣 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汪臣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106年3月22日、⑵106年9月30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4,200,000元、⑵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⑴136年3月19日、⑵139年9月26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汪臣前,債權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汪臣前於民國⑴106年3月22日、⑵106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並約定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86,386元、1,960,99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迄今尚積欠信用卡帳款173,772元及利息。而債務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 洪厝 ││0000-0000│1776.73│10000分之110│├─┼───┼────┼───┼───┼──────┼─────┼──────┤│2│臺中│太平區│洪厝││0000-0000│51.9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1│地號:洪厝段│停車空間、店住宅│總面積:175.15│花台:2.91│全部││││0000-0000│、梯間│層次面積│雨遮:3.78││││├───────┤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8.81││││││臺中市太平區中│層數:3層│二層:48.81││││││山路一段322巷││三層:48.81││││││61之1弄2號││夾層:19.09││││││││突出物: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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