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周錦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七款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