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蘇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1月1日止,每1個月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6.3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14,645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信用借款約據乙份為證。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00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