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瑞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瑞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為追求刺激,而恣意竊取婦女晾曬在外的內衣及內褲,不但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更使被害人對於自身安全感受到威脅,社會觀感更是不佳,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女用內衣及內褲已交由被害人取回,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086號被告李瑞祥男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瑞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5月10日9時30分,在○○市○區○○○○○街00號前,以徒手竊取 廖怡 茜所有之內衣2件及內褲3件(價值據 廖怡茜 陳稱為新臺幣2000元)得手。嗣經廖怡茜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瑞祥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廖怡茜於警詢之供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易佩函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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