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72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99年8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8381│ 淑真 │││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0727號)
(一)、債務人甲○○邀相對人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8月14日止累計470,237元正未給付,其中158,381元為消費款;311,85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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