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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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輝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輝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許輝德所飲用酒類名稱數量補充為「約半瓶保力達B及2、3瓶啤酒(1瓶約350CC)」。
⒉關於被告酒後騎車肇事所生之損害情形補充為「致自己所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車頭、右側毀損外,並致己受有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頸椎第1-4節閉鎖性骨折,合併其他部位之脊椎損傷、全身多處磨損或擦傷,未提及感染」。
⒊關於對被告抽血之醫院補充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⒋關於被告許輝德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刪除「換算成呼
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83毫克」之記載,並補充換算成百分比之濃度為「百分之0.2366」。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應刪除「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於97年間,即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審投交簡字4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同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對酒醉駕車行為之危害及將涉刑案等情當知之甚明,竟仍不知謹慎悔改,又在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並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36.6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366,達百分之0.05以上甚鉅;⑵確因而肇事,致己身受有如上所述之損害情形;⑶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9號被告許輝德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
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輝德前於民國97年間,因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97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2年11月13日18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路旁某處之檳榔攤內飲用啤酒後,猶仍於飲用完畢後之某時,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3分許,行至南投市○○路○街與同源路口前,不慎衝撞該處道路旁之土石堆而人車倒地受傷。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協助送醫救治,並經醫院對其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許輝德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36.6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83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輝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檢驗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檢察官王元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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