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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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 林楊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淑貞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釋明提前於清償日期請求之依據及證明。(據以請求之
票據雖屆票據清償日期,惟抵押權契約書上所載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