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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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莫健明 相對人 林詹滿娘 即被繼承人 林天德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錦旭 即被繼承人林天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至仁 即被繼承人林天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詹林美 珠即被繼承人林天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美華 即被繼承人林天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美珍 即被繼承人林天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天德於①民國75年8月18日、②82年8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①新臺幣800,000元、②新臺幣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75年8月18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②自82年8月20日起至112年8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林天德於94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5年7月20日,詎債務人自101年5月20日起即未繳息,僅還部分本金新臺幣166,000元,尚欠本金新臺幣534,000元等。又債務人林天德於101年4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 林錦洲 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查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事,依債務人林天德上開借款時,與聲請人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02年7月30日投院平家佳善101 司繼字 第261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天德於101年4月10日死亡後,其繼承人林錦洲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另一繼承人林錦旭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分別由法院准予備查及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61號拋棄繼承卷宗及101年度司繼字第209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審核在案。
又本院於103年2月10日通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天德之繼承人林詹滿娘、林錦旭、林至仁、 詹林美珠 、林美華、林美珍等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相對人林詹滿娘、林錦旭、林至仁、詹林美珠、林美華、林美珍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水長流││1-301│建│156.00│全部│林天德(歿)│││││││││││,由林詹滿娘│││││││││││、林錦旭、林│││││││││││至仁、詹林美│││││││││││珠、林美華、│││││││││││林美珍繼承。│└──┴───┴────┴────┴────┴────────┴─┴─────────┴──────┴──────┘┌────────────────────────────────────────────────────────────────┐│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87│大長路3之38號│水長流段1-301│住家用、鋼筋混│一層:75.66、二││全部│林天德(歿)││││││地號│凝土加強磚造、│層:60.87、合計│││,由林詹滿娘│││││││2層│:136.53│││、林錦旭、林│││││││││││至仁、詹林美│││││││││││珠、林美華、│││││││││││林美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