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司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莫健明相 對 人 賴政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春美於①民國85年6月11日、②85年8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①新臺幣1,700,000元、②新臺幣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85年6月11日起至115年6月11日止、②自85年8月21日起至115年8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江春美於95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999,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2年3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茲債務人江春美於101年2月25日死亡後,其繼承人除相對人賴政宏外,其餘繼承人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03年2月5日投院裕家佳善101司繼字第230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2月10日通知相對人賴政宏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賴政宏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鄉 ○○○○段│ │3-101 │建│100 │全部 │賴政宏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001 │125 │大長路156號 │水長流段3-101 │店舖、住宅、梯│一層:41.76、二 │陽台:4.45 │全部 │賴政宏 │ ││ │ │ │地號 │間、人行道、加│層:57.97、騎樓 │ │ │ │ ││ │ │ │ │強磚造、2層 │:15.75、電梯樓 │ │ │ │ ││ │ │ │ │ │梯間:4.39、合計│ │ │ │ ││ │ │ │ │ │:119.8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