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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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年籍載為:「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核與卷附法務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之出生日期欄所載:「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不符,應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據上開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