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4034號),被告在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送監執行至八十七年三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明知 王全成 (另案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向人收購身分證件,係用於變造後持以申辦合法護照,俾掩護他人非法入、出境使用,竟仍與王全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身分證)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三月間某日,將其身分證及戶籍謄本,以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代價(起訴書誤載為三萬元),出售予王全成,再由王全成將該身分證上甲○○之照片撕下,換貼不詳成年男子之照片,加以變造,而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再由王全成將上開變造身分證、該不詳男子之相片,連同甲○○提供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委請不知情之旅行社人員 林芷芬 ,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甲○○之名填具「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予以行使,惟上開申請案嗣後因故由王全成自行撤回,致未得逞。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王全成持另本以「 高祥耀 」名義申請之護照,搭乘澳門航空NX—六一二號班機入境台灣時,在桃園中正機場為警逮捕,經王全成供述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本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五號卷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筆錄),核與證人王全成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指述其以二萬五千元代價,向被告購買身分證後加以變造,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惟嗣後因故自行撤回申請等情節(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三四號卷第二十五頁、第四三四頁反面,王全成之警、偵訊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採為證據),均屬相符。此外,並有王全成以被告名義,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之「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不准狀況通知單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未編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王全成以被告名義,填具「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之所為,因係得被告同意,所為尚與偽造文書無涉,附予敘明。被告就上開犯行間,與王全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至渠 等利用不知情之旅行社人員林芷芬,持上開變造身分證及護照申請書,向外交部申請核發護照,予以行使之部分,為間接正犯。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貪圖小利,竟隨意將身分證件出售予王全成使用,而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惟幸王全成並未實際領得護照,所生之危害尚輕,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提供予王全成變造之身分證雖係供渠等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惟並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人犯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惟本件共犯王全成在變造被告之身分證,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後,嗣後因故自行撤回申請,已如前述,等如未申請,自不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違法申辦護照、掩護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等問題,此並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減縮此部分罪名(本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五號卷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筆錄),惟原起訴檢察官認上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事實間,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