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和解筆錄
原告 羅招妹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就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
30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下午1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淑婷書記官廖貞音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羅招妹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95年3月22日給付原告捌萬元,其餘柒萬元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簡字第208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羅招妹被告甲○○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