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241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原係男女朋友,曾同居在桃園縣○○鄉○○村○○街○巷○號4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鄉○○村○○街○巷巷口附近,被告甲○○因不滿告訴人乙○○將機車借予其他男子,遂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雨傘毆打告訴人乙○○之手、腳,又以徒手毆打其頭部,致乙○○受有頭部創傷、臉部多處瘀傷、雙眼鈍傷、雙小腿、右手肘、左手多處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等語。經查,本件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6年12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在卷,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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