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林錦隆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祥林錦昌林錦瑞林錦碧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共同物之價值為新臺幣726,300元,並有繼承費用36,213元,而兩造均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之應繼分各為5分之一,原告復請求返還其已代墊之繼承費用28,971元,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166,988元{計算式:(726,300-36,213)÷5+28,971=166,988},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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