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鄒永安 之繼承人)、乙○○(原名:鄒永安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查報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