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97年8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具保人甲○○出具該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97年8月7日97年保字第59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紙、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5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保證金收據1紙等影本,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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