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魚池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廖志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念慈┌──────────────────────────────────────────────┐│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財團法人道心社會福│台灣銀行霧峰分行│108年10月25│38,350元│AM0000000││││利基金會 林岱瑩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