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69號聲請人 邱紫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念慈┌─────────────────────────────────────────────┐│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6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徐兆治 │106年11月20│未載│1,300,000元│TH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