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陸軍步兵第206旅代表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劉威君
姚甫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冷松 家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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