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即被告彰慶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上訴人即被告成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志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89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