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華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所載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肆公克」應予更正為「零點壹伍參肆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所載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肆公克」,惟比對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驗餘淨重均為0.1534公克,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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