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煬智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翔云 訴訟代理人 李健業
朱逸群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4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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