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應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