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21號
上訴人 即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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