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林岳聰 即佳良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一五七八一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