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蔚鑏
       陳蔚權
       李文雅
       李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
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3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原告於105年3月2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原告迄未依限補正如附表所示被告之被繼承人之
姓名及遺產清冊,並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逾期未
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靜怡
附表:
(一)陳報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附記
事欄、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
欄。
(二)補正被告陳○○、李○○、李○○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地,並陳報被繼承人林○○之
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三)若被繼承人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
按追加被告人數附起訴狀及證物繕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附繕本。
(五)提出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及同段第446建
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
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附繕本。
(六)按上開(四)所載遺產價額依被告陳蔚鑏應繼分比例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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