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以鈞院95年度執字第5602號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建物拆除返還土地,聲請人願提起異議之訴,請求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惟查: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狀況,聲請人並未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聲請人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情形,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認為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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