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市○○里○○路95之7號)於94年8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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