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瑛瑛 等人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
2,424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
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更多裁判書